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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实施细则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实施细则

为落实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北京市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按时组织并积极参加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集体学习和要求的自学,认真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文件和材料,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认识和贯彻执行党风建设的自觉性。

2.严格按党委(扩大)会议制度、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制度、院务(扩大)会议制度、教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全院教职工大会等制度办事,集体讨论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

3.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做到互相监督,发现问题或苗头,应及时提醒与沟通,以尽量减少工作失误和避免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要时,有权向主要像查人提出召开党政班子会议讨论或直接向学校党委、纪委和纪检监察处报告。

4.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党风政建设工作负责。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央北京市和学校相关廉洁自律规定。

5.按规定要求召开、参加学院班子民主生活会;定期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接受学校和上级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院党风监督员的监督。

6.严格执行党中央、北京市和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遵守学校的教学、科研、财务以及院务公开等规定。

7.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不失职,不越权”、“公平、公正”和“顾全大局,不图己利,高风亮节,清正廉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北京市十五条意见,坚决抵制“四风”。

8.按要求如实填报“收入”和“重大事项”报告。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

1.党委书记:干部、党员和教职工的学习与教育;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政联系(扩大)会;中心组学习和评优、评奖、考核等工作的检查。

2.学院院长:院务公开、学院(行政)经费的使用与审批等。

3.党委副书记:学生和学生党员的发展;毕业生就业;学生评优、评奖等。

4.学院副院长:科研和实验室工作、各类仪器设备购置等规定的执行与检查;专项经费使用的检查等。

本制度于2015年6月修订